在企業IPO前突擊入股,或采用股權代持、多層嵌套等方式持股來達到分享IPO紅利的行為,正在被嚴格監管。
證監會2月5日發布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——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》,其中規定,IPO前12個月內入股股東均需鎖定36個月。整體來看,《指引》涉及要求發行人清理股份代持、加強對入股價格異常、多層嵌套股東的監管、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等五方面。
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吳年文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,近年來,在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背景下,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,融資功能不斷增強,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積極參與股權投資,在支持擬上市企業規范發展的同時,通過資本市場分享改革發展的紅利。
“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、多層嵌套機構股東間接持股等方式,隱藏在以上市企業名義股東的背后,形成‘影子股東’,在企業臨近上市前入股或者低價取得股份,上市后取得巨大利益,背后可能存在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一系列問題。”吳年文提到。
《指引》主要內容有五大方面:
一是重申發行人股東適格性的原則要求,要求發行人股東在提交申請前,依法清理股權代持,明確發行人應披露其股東主體資格,符合國家相關規定,不存在違規持股情形。
二是加強臨近上市前入股行為的監管,要求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入股的新股東,鎖定股份36個月,并要求中介機構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東的相關情況;
四是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,要求中介機構不能簡單以機構或個人承諾作為依據,重點要對入股價格異常股東臨近上市前入股股東進行核查;
五是注重形成監管合力,發行人股東存在涉嫌違規入股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情形的,證監會可反洗錢管理反腐敗要求等方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,共同加強監管。
同時,在指引的起草過程中,突出了四項原則:
一是堅持問題導向,重點約束股權代持、臨近上市前突擊入股、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等市場反應集中的問題,加快補齊制度短板;
二是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,進一步強化擬上市企業的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。通過充分發揮信息披露監管與社會監督的作用,不斷提高擬上市企業股權結構的透明度;
三是堅持從嚴監管,加強監管協同,對擬上市企業股東相關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,強化政策;
四是堅持倡導長期投資、價值投資理念,注重通過規范性要求引導社會資本對擬上市企業合規投資,進一步優化市場生態指引。
吳年文表示,加強擬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,是證監會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,落實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,有助于防范影子股東違法違規造福問題,進一步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,切實維護資本市場三公秩序。